宣城中院日前審結一起盜竊上訴案件,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李某曾因盜竊罪多次被判處刑罰,2009年8月15日刑滿釋放。2012年1月11日夜,李某採用撬窗入室的手段進入某鎮文化站,將站內七臺電腦的主機箱撬開,並盜走機箱內的CPU、硬盤、內存條等重要電腦部件。經鑒定,被盜物品價值為8740元。公案部門在案發現場所遺留的手電筒上檢出含有一男子DNA,經比對,符合浙江省某市公安局發佈的DNA檢案快報中李某的DNA。2013年1月28日,李某被浙江省某縣公安局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李某不服,認為僅憑案發現場遺留的手電筒這一孤證不能認定其構成盜竊罪,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訴。
  宣城中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採取撬窗入室,盜走他人財物的事實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提取筆錄、法醫物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盜竊前科書證等證據予以證實,上述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證實李某實施了盜竊行為,遂裁定如上。(宣城新聞網 洪文林)標簽:不服判決 上訴法院 DNA鎖定慣犯編輯:唐娜  (原標題:宣城:不服判決上訴法院 現場DNA鎖定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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