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論
  擬進入刑法修正案的“收受禮金罪”,取消了“為他人牟取利益”這一限制,堵住了反腐法律的滲漏。將壓縮灰色空間,拉低反腐的高壓線。
  近日,在北京舉行的“賄賂案件的刑事辯護”論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透露:收受禮金罪已經寫入正在研討的刑法修正案(九)。
  “收受禮金罪”擬進入刑法,不僅是用以規範官員的“禮尚往來”問題,而是要解決長期以來存在的、現行刑法中“受賄罪”的立法短板問題,它將實實在在地降低了官員職務犯罪的門檻,編密了制度反腐之網。
  我國現行《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賄罪。也就是說,官員非法收受財物,同時具備“為他人牟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這一觀點曾被最高法、最高檢寫進司法解釋中,即“貪贓並枉法”才構成受賄罪,“貪贓不枉法”不構成受賄罪,而往往只作為違紀來處理。
  這一法條長期以來備受詬病。官員接受賄款的行為本身,就是侵害公職人員的廉潔性、公務行為的正當性,應該作為犯罪予以追究,而不必考慮受賄之後官員是否“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為。目前的立法短板,也給腐敗案件的調查取證、定罪帶來困難,司法機關不僅要舉證官員接受過賄款,還要證明事後有“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為。
  事實上,目前腐敗案件中行賄受賄手段呈現隱蔽化、多樣化、長期經營化,很少是“一手交錢,一手放權”的一鎚子買賣,可能到東窗事發時,官員也未必有具體的“為他人牟取利益”行為,但惡劣的社會危害已經造成了。甚至還有個別官員希望鑽法律空子,通過“貪贓不枉法”“拿錢不辦事”來規避法律的懲罰,其主觀惡意更大。
  從縱向比較說,中國從唐代開始,就把“貪贓枉法”與“貪贓不枉法”一併作為犯罪打擊。從橫向比較,大多數國家也沒有將為行賄人“牟取利益”作為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比如韓國的刑法典規定:“公務員或者仲裁人,收受、索取或約定與職務有關的賄賂的,處五年以下勞役”;“接受賄賂,而實施不正行為者,處一年以上勞役”。
  目前,擬進入刑法修正案的“收受禮金罪”,取消了“為他人牟取利益”這一限制,堵住了反腐法律的滲漏,真正實現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就是在現行的受賄罪之外,另立一個“收受禮金罪”的原因。
  當然,“收受禮金罪”正式進入刑法,成為官員自覺遵守的高壓線,還有不少技術細則有待落實。比如,官員也有正常的婚喪嫁娶,如何嚴格區分官員接受的是不正當財物,還是正常的人情往來?是否要引進公務員接受禮金的公示機制、利益相關人的主動披露機制?
  隨著這一年多來“八項規定”的深入落實、反腐工作的全面突破,約束公職人員日常交往應酬的制度,必然提上議事日程。“收受禮金罪”的入刑,將壓縮灰色空間,拉低反腐的高壓線。  (原標題:用“收禮入刑”堵住反腐法律滲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gzsothueyk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