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註全國人大常委會
  新京報訊 (首席記者關慶豐)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昨日分組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部分委員認為,如果遇重污染天氣要求企業停產、機動車限行,政府應該給予企業和機動車車主補償。
  根據草案,地方政府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
  李安東委員說,對於機動車限號特別是單雙號限行常態化,支持者有之,反對者有之,且反對聲音更大。反對的原因主要包括:單雙號限行常態化限制和侵害了公民財產使用權和出行權;機動車尾號限行常態化後不一定能顯著改善大氣環境;限制單雙號後,現有的公交設施無法滿足運力大幅增加的需要。
  李安東、辜勝阻等委員認為,大氣法修訂草案可能給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常態化提供了法律依據,應該慎重考慮。
  李安東委員說,如果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啟動應急預案,採取臨時的限行措施,老百姓應該可以理解,“如果要限,也應該規定相應的限定條件,而且要有補償措施。”
  對於污染天氣下的企業停產限產,楊邦傑委員說:“如果企業符合環保標準,政府讓停產、限產,你的法律根據是什麼?所以修法時要加一點,責令企業停產或限產,要不就設置政府免責的條款,政府不予賠償,要不就制定一個賠償措施。比如美國農業的休耕制度,國家不需要這麼多糧食,農田休耕,政府給你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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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滬津粵閩自貿區範圍劃定
  新京報訊 (首席記者關慶豐)上海自貿區擬擴容,陸家嘴金融區有望被納入範圍;新設立的廣東、天津、福建自貿區具體範圍已經劃定。昨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商務部部長高虎城作了關於廣東、天津、福建和上海四個自貿試驗區調整法定行政審批決定的說明。
  國務院決定推廣上海自貿區試點經驗,設立廣東、天津、福建三個自貿試驗區,並擴展上海自貿區的範圍。在全部試點區內,對於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停止實施企業設立、變更等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廣東自貿區涵蓋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和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天津自貿區涵蓋天津港片區、天津機場片區和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福建自貿區涵蓋平潭片區、廈門片區和福州片區,上海自貿區的擴展區域則包括了陸家嘴金融片區、金橋開發區片區和張江高科技片區。
  高虎城說,上述自貿區的改革開放措施,與現行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及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4部法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
  為解決上述區域改革開放措施於法有據的問題,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新設的3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上海自貿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上述4部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調整將從2015年3月1日起,在3年內試行。
  ■ 綜述
  霧霾如何“改變”大氣法?
  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在1987年制定,至今27年內,僅在2000年做過一次修訂,當時的修訂版增加了對二氧化硫導致的煤煙型污染的控制。
  最新一次修法過程從2006年起步,至今已歷時八年。修法工作曾經在2010年前停滯,但此後因愈發嚴重的區域大氣污染,頻發的霧霾而被重啟。新“大氣法”的修訂,必須面對新的空氣質量標準、“大氣十條”和新《環保法》的重要現實和依據。 新京報記者 金煜
  起初修法思路依然針對煤煙型污染
  中國環科院副院長柴發合從2006年開始主導大氣法的修訂工作,他笑稱自己“這8年做了一件事”。8年前剛開始啟動立法時,“十五”規劃剛剛結束,當時的環保規劃把二氧化硫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結果到2005年,目標沒有完成。
  “這個背景下,修改法律的呼聲在增加。”柴發合回憶,最初,整個修法思路重點依然是針對煤煙型污染。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也從2006年開始參與了大氣法修改工作,曾審理了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一章,他表示,因為當時不同部門在氣候變化和大氣污染防治之間沒有取得意見的一致,修法工作被擱置,但此後,重啟大氣法修改的關鍵因素,就是霧霾的出現。
  柴發合表示,此次大氣法修法的一個關鍵節點是在2010年,當年年底,環保部將該法修訂的第一稿草案提交給國務院法制辦,就在當年,有一批專家、院士,就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問題寫了一份信給中央領導。“因為當時區域污染越來越嚴重,複合型污染在凸顯,除了酸雨、二氧化硫污染之外,顆粒物污染也是慢慢凸顯出來了。”
  他說,2010年後,“我們確實感覺到,霧霾成了現實的威脅,到了惡化的程度”,因此,在2010年報送給國務院的草案的基礎上,大氣法新一輪的修訂工作也啟動了。
  新空氣質量標準實施後多城市不達標
  霧霾的出現,為大氣法的修訂思路帶來了劇烈的變化。
  柴發合說,這主要是因為2013年,國家頒佈了新的空氣質量標準,增加了PM2.5、臭氧9小時濃度等新指標。“這之前,很多城市動不動就90%、95%的藍天,一片‘鶯歌燕舞’,但新的標準後,這都離達標差遠了,特別是京津冀。”他說。
  “新標準的制定,使得大氣法的修法原則從原先簡單的減排,變成了減排與保障空氣質量兩者兼顧,這意味著地方政府要對環境空氣質量負責,國家建立有效的考核機制,如果不能按期達標,地方首長將被約談。”柴發合表示。
  柴發合說,2010年大氣法修訂草案版征求意見時,某些方面意見比較多,但新一輪的修法過程中,特別是在空氣質量新標準和“大氣十條”頒佈之後,現在各方的意見相對少了,其也是凝聚大家共識的一個過程。
  目前,大氣法修訂草案依然處於審議階段,此後還將進行討論,辯論,逐步完善,柴發合表示,自己對目前的版本個人比較滿意,但也希望在今後的討論版本中,能夠在制度剛性上更強一些,處罰的力度再大一點,使得法律出來後,對違法者有非常大的震懾。
  “大氣法”走過的路
  ●1987年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5年
  第一次修正,只做了個別改動,修改不充分。
  ●2000年
  第一次修訂,重點針對煤煙型污染。
  ●2006年
  環保部在論證國外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實地調研基礎上,再次啟動修訂工作。
  ●2014年
  數易其稿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終於再次提交國務院法制辦,並公開征求意見。11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按照立法計劃,該法如期進入人大修法程序。  (原標題:“重污染天氣要求限行政府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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